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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泰和泰律师在成都高新区企业“新三板”培训会上做法律讲解
为进一步拓宽成都高新区各类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力量助力高新区内企业的发展,高新区金融办于2009年3月10日组织召开了为期一天的“成都高新区企业股份改制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培训会”,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中介机构,对高新区内企业股份制改造及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上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讲解。应高新区金融办邀请,共有三十余家高新区内优质企业派出了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核心人员参与了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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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泰和泰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共同探讨公司治理方法论
2009年2月13日,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中国地区项目经理Tryputen Sergii先生及助理莅临成都离婚诉讼律师,本所高级合伙人刘静、刘斌、倪弘、杨建宏、邓国林、唐前宏等律师与Sergii先生进行了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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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紧密联系国企 深化法律服务——泰和泰出席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授牌仪式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授牌仪式于2009年1月21日在四川锦江宾馆隆重举行。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同志致辞并授牌,省委常委、省国资委党委书记王少雄同志主持授牌仪式,省政府副省长王宁同志,省政府副省长李成云同志等省委领导出席大会,最新任命的川铁投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孙云同志,四川发展董事长、党委书记王彬同志在会上作了精彩发言。成都离婚诉讼律师首席合伙人程守太律师、高级合伙人许正平律师作为受邀代表出席会议、与参会的全国各大金融机构各级领导及川内重要国资企业的负责人一起共襄盛举。此次受邀,说明成都离婚诉讼律师就重大国有资产改革、国资企业的发展和产业调整等方面提供的法律服务已得到了省上有关领导的高度认可,本所必将在新的一年,依托中世律所联盟,联合国际律所,致力于为四川省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的发展和转型继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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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泰和泰荣登亚洲法律杂志“十大领先之星”榜
在近日揭晓的ALB亚洲法律杂志2008“中国十大领先之星”及“亚洲三十家最快成长律所”评比中,成都离婚诉讼律师被列入2008年中国和亚洲发展最快的律所之一。在此次评比中,泰和泰以年收益净增长35%的可观成绩入围了中国发展最快的十家律师事务所排行榜。亚洲法律杂志如此描述成都离婚诉讼律师:“成都离婚诉讼律师一度被称为‘后起之秀’,但现在已经成为无可争议的西部地区首席律所,其在2008年被亚洲法律杂志评为年度西部律所说明这个成绩已被公众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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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深泰和泰与深圳市盐田区建筑工程事务局建立合作关系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深圳市盐田区建筑工程事务局与广东深成都离婚诉讼律师正式签订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建立了合作关系,事务所特别指派姚琪、饶晓敏律师组建律师工作组,向建工局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深圳市盐田区建筑工程事务局是盐田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此次深泰和泰与盐田区建筑工程事务局的合作,进一步体现了成都离婚诉讼律师在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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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携手邮政储蓄银行,全力服务新农村建设
11月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分行与四川成都离婚诉讼律师举行了一场签约仪式——聘请我所为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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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携手邮政储蓄银行,全力服务新农村建设
11月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分行与四川成都离婚诉讼律师举行了一场签约仪式——聘请我所为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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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泰和泰•北京与Sterne Agee &Leach Inc.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全球金融海啸,对律师业务是挑战也是机遇。泰和泰·北京在投行业务方面,抓住机遇,积极与国际市场对接,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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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泰和泰律师承担国家科技部课题项目
近日,国家科技部正式批文确定,我所作为国家级课题——《符合中药特点的质量标准》的课题参加单位,与成都中医药大学一起参与对该课题研究工作,确定我所程守太主任律师、刘静律师、熊永文律师作为课题参加研究人员参与该课题研究;该课题设置的主要背景是我国需要大力发展中医药产业,为此,需要对中药产业政策、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中药产业行政管理办法等方面做出深入研究,以符合现代国际医药产业发展需要,推动中医药产业走向世界。我所参加该课题的主要研究任务是对中药产业标准化及政策管理的模式、规范化提供法律论证。这是我所在法律研究部的组织结构下,集合我所一批具有研究能力和熟悉相关专业的律师研究团队,专攻政策及律师实务研究所取得的又一成果,证明我所在法律理论及实务研究方面已具备了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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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泰和泰北京黄艳律师代理大标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
新《公司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彰显我国公司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股东代表诉讼也为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提供了新的和有效的权利保护途径。